7月14日,中國政府網公布《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29條,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內容:一是規範合同訂立及資金保障,加強賬款支付源頭治理。《條例》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同時,強化財政資金保障約束,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展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二是規範支付行爲,防範賬款拖欠。《條例》對付款期限和檢驗驗收提出了要求。明確禁止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變相延長付款期限。規範了保證金的收取和結算。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應當支付逾期利息,並對機關、事業單位在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限制措施。
三是加強信用監督和服務保障。明確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投訴處理和失信懲戒制度以及監督評價機制,以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展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使用商業彙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彙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彙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爲結算依據,但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除依法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工程建設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證金。保證金的收取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將保證金限定爲現金。中小企業以金融機構保函提供保證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接受。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複、決算審計等爲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通過網站、報刊等便于公衆知曉的方式公開。大型企業應當將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納入企業年度報告,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機關、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一)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未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二)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2020年07月17日